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自律,构建中心城区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统一领导,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考核对象
纳入《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名录》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
三、考核原则和目的
考核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强化从业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企业思想自觉、法治自觉、责任自觉、行动自觉。
四、考核评定
(一)名录机制
建立《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政务网站公示,纳入《名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将密闭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的信息接入智慧环卫·余土监控平台。
(二)考核机制
对从业企业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按照考核结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实行从业企业“绿牌”、“黄牌”、“红牌”信用分级管理机制。
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认定等级为“绿牌”。
2.分值在70分(不含)-90分(不含)的为“合格”,认定等级为“黄牌”。
3.分值在70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认定等级为“红牌”。
五、考核内容
(一)从业自律管理
从业企业应当落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要求,服从管理调度,配合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与运输车辆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与运营能力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及设备,有效执行自身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应维护企业稳定,依法反映诉求,严格遵守《信访条例》。
(二)安全生产管理
从业企业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市容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教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
(三)车辆运输管理
从业企业应保障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正常运行,运输车辆的上述装置发生故障,应停止运输作业;未作业车辆应有序停放在企业自身的停车场或经核准的施工工地内;应按程序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取得处置核准文件,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运输路线进行作业;运输车辆出场时应确保车厢密闭,安排专人对车轮、车厢、车身冲洗干净;运输沿线应加强洒水冲洗和清扫保洁,确保沿线符合扬尘治理要求。
(四)处置作业管理
从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表》核准的倾倒点处置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卸载建筑垃圾过程中,应采取湿法作业,避免产生扬尘;运输车辆离开消纳场所,应确保净车出场,返程密闭。
(五)执法查处情况
六、考核方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管理要求,制定《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并组织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等单位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日常监督管理和政务部门信息共享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业企业进行考核评定。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可将相关企业(或车辆)清退出《名录》一定期限,清退期满经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纳入《名录》。
1.定期检查。对从业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为车容车貌、密闭装置和电子装置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2.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为从业自律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运输管理、处置作业管理。对存在的问题,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3.日常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和“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照“处置审批、湿法作业、净车上路、密闭运输、路线规范、沿途保洁、分类处置”的管理要求,对从业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4.政务部门信息共享。结合智慧环卫·余土监管平台数据,并每月定期联系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汇总从业企业当月行政处罚情况,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七、考核结果运用
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对从业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考核、处理结果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程序在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
1.从业企业月度考核结果于次月10日前公示;
2.从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予以公示;
3.从业企业在一年内月度考核中第1次出现不合格(红牌),清退出《名录》30天,并予以公告。
4.从业企业在一年内月度考核中第2次出现不合格(红牌),清退出《名录》60天,并予以公告。
5.从业企业在一年内月度考核中第3次出现不合格(红牌),清退出《名录》12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质运输企业等级考核办法(试行)》同步失效。
附件:1.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纳入《从业企业名录》流程
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纳入《从业企业名录》申请表
附件1
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
项目 指标 |
考核内容 |
扣分依据 |
扣分标准 |
1 |
从业 自律 管理 |
拒不参加从业企业考核,拒不将密闭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接入智慧环卫·余土监控平台 |
查阅资料 |
将该从业企业从《名录》中清除 |
2 |
不执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的文件、会议精神 |
现场查验、查阅资料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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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阻碍执行职务、妨碍执法公务、不配合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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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没有固定办公场所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5分/次 |
|
5 |
没有与运输车辆相适应的停车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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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建立污染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保洁措施和配备清扫保洁人员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5分/次 |
|
7 |
从业企业使用未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20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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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输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未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 |
现场查验、查阅资料 |
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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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规的运输车辆被停办处置核准手续期间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30分/辆/次,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一次,清退出《名录》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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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聚众闹事、煽动或组织非正常上访 |
现场查验、查阅资料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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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国家级媒体曝光或部委级通报批评、约谈 |
查阅资料 |
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三次,清退出《名录》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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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省级媒体曝光或省级通报批评、约谈 |
查阅资料 |
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二次,清退出《名录》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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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被市级媒体曝光或市级通报批评、约谈 |
查阅资料 |
30分/辆/次,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一次,清退出《名录》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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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全 生产 |
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到位 |
现场查验、查阅资料 |
5分/次 |
15 |
企业未组织驾驶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
查阅培训记录 |
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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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从业企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
依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信息 |
10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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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从业企业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
依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信息 |
5分/次 |
|
18 |
在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从业企业驾驶员负次等责任 |
依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信息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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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闯红灯、乱按喇叭的 |
依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违章信息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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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运输作业时,未在工地、倾倒点出入口设置安全提示牌的 |
现场检查 |
2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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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损坏仍进行运输作业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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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运输车辆行驶时未有效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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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损坏仍进行运输作业或运输车辆行驶时未启用密闭装置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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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作业车辆乱停乱放、占道停车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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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从业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30分/辆/次,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一次,清退出《名录》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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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出借、伪造、变造、涂改、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表》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30分/辆/次,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一次,清退出《名录》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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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运输过程中未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表》核准的时间、路线行驶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2分/辆/次,经道路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取证后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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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运输车辆行驶时密闭不严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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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车辆出场时,未安排专人冲洗和检查车辆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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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运输车辆出场前未有效冲洗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2分/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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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车辆运输时,沿途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2分/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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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安排专人沿运输路线进行清扫保洁,或未有效保洁造成路面二次污染 |
现场检查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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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安排洒水车沿运输路线进行洒水冲洗保洁、抑制扬尘,或洒水车未有效冲洗保洁、抵制扬尘 |
现场检查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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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处置 作业 |
未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表》核准倾倒点倾倒建筑垃圾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30分/辆/次,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一次,清退出《名录》30天。 |
35 |
运输车辆未进行分类运输处置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5分/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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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筑垃圾装卸过程中未有效采取湿法作业,产生扬尘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2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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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运输车辆离开消纳场所未做到净车出场、返程密闭 |
现场检查、调阅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记录 |
2分/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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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处罚 信息 |
因超载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的运输车辆 |
依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查处信息 |
驾驶证扣1分轻微超载的车辆,扣1分/辆/次;驾驶证扣3分或超载30%以下(不含30%)的车辆,3分/辆/次;驾驶证扣6分或超载30%以上(含30%)的车辆,6分/辆/次;一年内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运输车辆,应将相关信息函告交通运输部门,并将相关运输车辆从《名录》中清除。 |
39 |
从业企业运输车辆因超限超载被查处 |
依据交通运输或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查处信息 |
一年内违规车辆占从业企业运输车辆的10%-50%的,扣30分,从业企业评为红牌一次,清退出《名录》30天;一年内违规车辆占从业企业运输车辆50%以上,应将相关信息函告交通运输部门,并将该从业企业从《名录》中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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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因超限超载行为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
依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查处信息 |
30分/次,在停业整改期内停止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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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因超限超载行为被交通运输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依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查处信息 |
将该从业企业从《名录》中清除,该企业不具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格。 |
2.违规问题经督办拒不整改的,加倍扣分。
附件2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纳入《从业企业名录》流 程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办公场地证明材料(自有或两年以上租赁期)
4.车辆停放场地证明材料(自有或两年以上租赁期)
5.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品牌型号、车身颜色、保险单)
6.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7.与运营能力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及设备
二、查验程序
1.市环卫事务中心余土处置科负责收集从业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查验。
2.市环卫事务中心智慧环卫·余土平台科负责督促落实企业安装车载监控设备。
3.市环卫事务中心余土处置科、智慧环卫.余土科共同查验车辆密闭设施和监控设备安装情况。
4.市环卫事务中心余土处置科、智慧环卫·余土科签署意见后上报环卫中心领导签字盖章。
三、上级审核
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园林科初审,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名录》并在网站公示后,可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附件3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纳入《从业企业名录》
申请表
从业企业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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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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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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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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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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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相关资料 (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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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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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安装监控设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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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土处置科查验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智慧环卫·余土科查验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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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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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科室负责人 签 字:
年 月 日 |
分 管 领 导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