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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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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91361000343340293E】;法定代表人:姜亚民;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湖镇罗湖街35号文化中心一楼117室。

2023年8月10日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函,内容为: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爱婴路北延项目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爱婴路北延项目于2022年12月14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为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9886666.54元。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克、江西*毓等57家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开标过程中,商务标工程报价明细异常一致(例如:高压成套配电柜、管道支架、塑料管、沥青混凝土等一百多项主要材料报价),仅个别数据进行调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行为。经监管部门核实,认定意见: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克、江西*毓等57家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开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行为,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主体

证据二《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函》2023【14】号、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材料》《关于爱婴路北延项目串通投标问题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

证据《项目中标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对案情做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综行执罚告字[2024]第(1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综行执罚听告[2024]第(10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的第一种情形:1、能配合调查,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改正,并配合完成了前期各项检查和询问。现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的第一种情形,现对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作出:

处以爱婴路北延项目中标合同金额(¥9886666.54)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49433.33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通知。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本决定书,到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联系承办人员开具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043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陆亦周     联系电话:0795-3259609

联系地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043-1

当事人:汪俊【362502*********1475】;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艻口村湖坊组;工作单位: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职务:原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48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爱婴路北延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爱婴路北延项目于20221214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为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9886666.54元。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克、江西*毓等57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开标过程中,商务标工程报价明细异常一致(例如:高压成套配电柜、管道支架、塑料管、沥青混凝土等一百多项主要材料报价),仅个别数据进行调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行为。经监管部门核实,认定意见: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克、江西*毓等57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开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行为,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的第一种情形2024年7月11日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1043号。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爱婴路北延项目中标合同金额(¥9886666.54)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49433.33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询问,你该项目作为本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2024423,依法向你(单位)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综行执罚告字2024第(104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单位未中标,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的第一种情形1、能配合调查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的规定

现对汪俊作出:处以对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罚款金额¥49433.33)的5%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壹元陆角柒分¥2471.67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本决定书,到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联系承办人员开具缴款码)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043-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陆亦周     联系电话:0795-3259609

联系地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043-2

当事人:彭春燕【360502*********7127】;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蒋家村委下蒋村42号一室;工作单位: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职务:项目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448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爱婴路北延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爱婴路北延项目于20221214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单位为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9886666.54元。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克、江西*毓等57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开标过程中,商务标工程报价明细异常一致(例如:高压成套配电柜、管道支架、塑料管、沥青混凝土等一百多项主要材料报价),仅个别数据进行调整。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行为。经监管部门核实,认定意见: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克、江西*毓等57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开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行为,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的第一种情形2024年7月11日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043号。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爱婴路北延项目中标合同金额(¥9886666.54)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49433.33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询问,你该项目属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机2024423,依法向你(单位)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综行执罚告字[2024]第(104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单位未中标,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的第一种情形1、能配合调查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的规定

现对彭春燕作出:处以对抚州市宇轩建设有限公司罚款金额¥49433.33)的5%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壹元陆角柒分¥2471.67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本决定书,到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联系承办人员开具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043-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陆亦周     联系电话:0795-3259609

联系地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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