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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吴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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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道志:

相互串通投标一案,本机关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1076-2),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第1076-2号

吴道志【362330********2099】

因你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作出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0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3月12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凭缴款码)缴纳罚款贰仟肆佰柒拾壹元陆角柒分(¥2471.67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陆亦周(0795-3259609

地  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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