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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锦川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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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江西锦川建设有限公司(91361000095888929U

因你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一案,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1120号),因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1120号

江西锦川建设有限公司(91361000095888929U)

因你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120《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9月24日送达给你公司,要求你公司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凭缴款码)缴纳罚款(肆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49433.33元),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陆亦周(0795-3259609

地  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2025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吴姗姗(362502********1423

因江西锦川建设有限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作为江西锦川建设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本机关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1120-1号),因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第1120-1号

吴姗姗(362502********1423)

因江西锦川建设有限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作为江西锦川建设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作出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120-1《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9月24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凭缴款码)缴纳罚款(贰仟肆佰柒拾壹元陆角柒分)(¥2471.67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陆亦周(0795-3259609

地  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2025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江西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60703MA393QL871

因你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一案,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1239号),因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1239号

江西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360703MA393QL871)

因你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239《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9月23日送达给你公司,要求你公司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凭缴款码)缴纳罚款(肆万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49433.33元),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陆亦周(0795-3259609

地  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2025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陈根水(362137********3035

因江西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作为江西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本机关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1239-1号),因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宜综行执决催字〔2024〕第1239-1号

陈根水(362137********3035)

因江西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爱婴路北延项目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作为江西宥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作出宜综行执罚决字〔2024〕第1239-1《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9月23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宜春市农商银行宜阳支行营业部(凭缴款码)缴纳罚款(贰仟肆佰柒拾壹元陆角柒分)(¥2471.67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陆亦周(0795-3259609

地  址:宜春市锦绣大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二楼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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