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市政府办印发的《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宜府办字〔2020〕33号)已试行两年,已于2022年3月1日前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推进各区和各街道做好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中心城区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实现住建部关于城市“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管理目标,经认真分析原考核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反复研究讨论,重新修订了《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2.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18 号)
3.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宜办发〔2019〕2号)
4.市政府办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宜府办字〔2020〕33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
1.新增了考核对象。在原有考核11个街(镇)的基础上增加了渥江镇、湖田镇和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管理处,并实行分类考核。
2.调整奖励分配方式。一是设立“市民参与监督奖”及“城市管理志愿者优秀组织奖”,用于鼓励市民及社会团体参与城市管理和监督。二是对于考核结果良好街(镇),设立月度排名奖励及月度进度奖励。三是明确奖励资金50%用于街道(镇)、社区(村),解决城市管理事件、部件问题的经费不足,20%用于一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弥补装备和工作经费不足,30%用于街道(镇)、社区(村)和一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中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街道聘用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奖励。
3.强化对市场化监管考核结果的运用。市级市场化监督考核得分在各区对市场化管护服务考核中占50%比例,考核不达标的,予以扣减核算资金、扣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
解读人:欧阳伟 0795-355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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