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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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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事业单位改革文件精神,原市余土管理中心撤销,并入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原市余土管理中心印发的《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质运输企业等级考核办法(试行)》失去效力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加强对从业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处置审批、湿法作业、净车上路、密闭运输、路线规范、沿途保洁、分类处置”的管理要求,经认真分析原考核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反复研究讨论,重新修订形成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6.《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了考核主体。考核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统一领导,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重新定义考核对象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具体要求,《考核办法》将考核对象定义纳入《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名录》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从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将密闭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的信息接入智慧环卫·余土监控平台

(三)完善了考核机制,引入了信用管理。对从业企业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按照考核结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实行从业企业“绿牌“黄牌”“红牌”信用分级管理机制。

(四)重新修改了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具体管理要求,按照从业自律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运输管理、处置作业管理、执法查处情况等五个方面,细化了考核内容、制定了《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等单位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日常监督管理和政务部门信息共享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业企业进行考核评定。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可将相关企业(或车辆)清退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一定期限,清退期满并通过整改验收后,方可继续纳入《名录》。

(五)调整了考核结果运用。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对从业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考核、处理结果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程序在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解读人:左益民,电话:0795-35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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