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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规定》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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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提高执法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编制了《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规定》,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2月8日,中共宜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施行通用指引》。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提高执法办案质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了《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法制科起草了《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4日,征求了综合科、直属分局、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意见。收到反馈意见5条,已采纳4条,不采纳1条。8月,经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规定(审议稿)。10月8日,经党组会审议通过。10月16日,经局领导签批后正式印发。

三、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政策文件。

四、主要规制内容

一是进一步确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定义和范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规定是指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二是进一步确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流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作出。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集体讨论的会议程序。重大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应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由案件承办机构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提出申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对承办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秘书科安排集体讨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秘书科应根据局领导安排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提前1日通知案件承办机构和与会人员。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经集体讨论,案件没有审查清楚的,可再次进行集体讨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或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归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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