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宜春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赣编文〔2021〕32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21〕4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春市园林事务中心为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宜春市园林事务中心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宜春市园林事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编制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三)协助编制中心城区园林绿地作业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督查指导中心城区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参与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考核。
(五)负责市级管养园林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建档、挂牌技术指导。
(七)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的初审及项目验收。
(八)参与中心城区绿地占用及苗木移植、砍伐审批。
(九)开展园林绿化新技术和智慧园林应用及引进推广工作。
(十)指导城市动物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宜春市园林事务中心在中共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宜春市园林事务中心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设主任(正科级)1名,副主任(副科级)3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宜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