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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来源: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2-08 15:46:00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宜春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赣编文〔2021〕32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21〕4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公益一类副处级事业单位,副处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编制市本级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拟制年度实施计划;

(三)协助编制市本级市政公用事业作业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本级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作的督促指导服务

(五)负责中心城区排水、照明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负责市本级节约用水工作督促指导服务

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和洗车场所排水设施的督促指导服务;

开展市政设施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建立智慧市政应用系统

)完成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设下列8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市政中心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及重大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重要会务组织、机要、保密、印章管理、对外联络、后勤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公共机构节能、营商环境工作;负责组织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招录、聘任、调动、离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负责职称申报、技术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立功授奖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和证件保管工作;负责聘用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统战、老干部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经费预算、财务、统计工作,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办理职工医保及公积金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市政中心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排水所。负责中心城区排水(含雨污水管网、闸、站等)的养护、维修及指导服务;负责城区内涝和防汛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排水接入市政管网的咨询服务、审核、监督、验收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参与排水设施规划编制和排水许可(含洗车场所)的现场勘查督促指导服务等;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路灯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应急抢修;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照明设施的咨询、审核、监督、验收及移交接管工作的指导服务;负责照明设施节能管理和照明设施规划编制等工作;负责政府实施的夜景亮化设施的指导服务;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道桥所。负责中心城区道路路面、人行道、桥梁、涵洞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应急抢修的督促指导服务;负责定期组织对道路、桥梁的安全检测进行技术服务指导;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技术设备科。负责制订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标准,引进推广先进的市政工程管养技术或施工技术;负责对移交工程的验收接管工作。参与中心城区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协助市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维修工程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整理原始资料归档;负责市政设施生产设备和养护材料的询价和采购;负责单位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仓库管理及各种抢险物资的储备等;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节水安全科。负责完成节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并督促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例行检查和督办工作

(七)服务指导科。负责对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对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服务,承担市政部门与相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市政设施信访投诉问题的受理、转办、协调、归档工作;负责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破占道路施工项目现场勘查、监管、验收;负责城市排水、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养护工作的督促指导服务;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信息科。负责智慧市政应用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日常指挥;牵头开展市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以及宣传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单位党务工作

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在中共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宜春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设主任(副级)1名,副主任(正科级)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科级9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1名)。

本规定由中共宜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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