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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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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18号)和《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宜春市城建领域部分机构调整事宜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2号),组建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宜春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正县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保留的职责

保留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的城市管理职责和城市市容、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划入的职责

1.市规划局行使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市房地产管理局行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市环境保护局行使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6.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市公安局行使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8.市水利局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9.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0.市农业局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2.市民政局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3.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环卫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督职责划出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下放的职责

1.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方面:将中心城区袁州区辖区范围内控违拆违、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建筑垃圾(余土)管理等住建领域4个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领域10个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由袁州区行使。

2.城市管理职责方面:按照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下沉的原则,能下放的尽量下放,能由各区管理的尽量由各区管理。

1)市政方面:除市级管理的路灯、景观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外,其他道路、人行道、桥梁、排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的养护与维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管理;

2)园林方面:除市级管理的袁山公园、湿地公园、状元洲公园、高速互通园外,其他公园、广场、游园绿地、行道树、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管理;

3)环卫方面:除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理、秀江河水域清捞外,其他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道路洒水冲洗与降尘、垃圾转运、道路护栏清洗、果壳箱和垃圾桶清掏保洁,垃圾中转站管护、公厕管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管理。

(五)委托的职责

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辖区范围内控违拆违、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建筑垃圾(余土)管理等住建领域的4个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领域10个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使,实行属地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研究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中心城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定标准、组织协调、执纪执法、监督考核等工作,承担跨区域、重大复杂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执法工作;负责行使中心城区以下职责: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政处罚权。

4.行使公安交通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利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行使人民防空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7.行使农业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8.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9.行使民政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旅游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实施经批准后的与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中,需要划入的相关行政执法权事项,将采取“成熟一项、划转一项”、“一事项一协议”的方法,由执法部门、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三方就事项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执法条件、法律责任等内容签订移交协议书,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2.负责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工作的制定标准、组织协调、执纪执法、监督考核。

3.负责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压缩、运输及其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环卫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收集、消纳、利用及处置运输核准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4.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停车设施、洗车设施、临时经营摊点的设置等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5.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开展义务植树和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查、监督。

6.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维护管理;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排水、排污、桥涵、夜景照明等市政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停车场所和洗车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供水、城镇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供水运行管理,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供水及其设施的规划、维护、管理和监督,负责对中心城区二次供水技术审验、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城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9.负责中心城区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十二项事项的许可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10.负责指导全市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停车收费征收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停车收费的征收、管理。

11.负责编制和报批全市城市维护项目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要求征收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和监督各专项经费的使用;提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账、设科、结算;负责直属单位资金划拨和系统内审计、统计工作。

12.受国资委委托,负责局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3.负责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指导全市数字城管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负责中心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

14.指导全市重大城市管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跨区域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15.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内设职能科室(处、中心)11个。

(一)秘书科

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综合调研、机要、保密、印章管理、年鉴、大事记、对外联络、后勤接待、安全保卫、内务管理、小车维修管理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及重大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党务政务、信息化工作及局机关内部网络维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件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系统队伍管理方面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招录、聘任、调动、离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负责职称申报、技术评定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立功授奖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和证件保管工作;负责聘用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统战、老干部、计划生育等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做好党建方面的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组织草拟、修改、送审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清理工作;负责法规宣传、普法教育、法制培训、资格审查、证件申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受理行政案件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调解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受理行政案件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调解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负责指导、监督各执法分局的行政执法,协调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报表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市容园林科

负责编制环卫专项规划;负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考核;研究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指导城市开展义务植树和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查、监督;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收集、消纳、利用及处置运输核准管理规定。

(五)公用事业科

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及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及考评;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和专业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排水管网、供水、城镇燃气运行管理,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排水、排污、桥涵、夜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监督和城市防洪防汛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供水及其设施的规划、报装、维护、管理和监督,负责对中心城区二次供水技术审验、工作设计、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地理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提供查询服务,协调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推进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管理。

(六)综合科(行政服务科)

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燃气经营、城市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占道破道、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城镇排水排污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建设项目设施竣工验收等十二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相关收费的统一受理和办理。

(七)计财科

负责编制和报批全市城市维护项目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局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局本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对下属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监督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编制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宣传教育科

负责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新闻舆论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宣传上级和本部门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法规、规定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络;负责上报全局工作信息;做好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报道工作;组织策划特色、亮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部门文化娱乐活动;负责本系统网站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职业道德建设、文化建设工作;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九)督察科

负责拟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仪容仪表的督促检查;受理、分转、处置全市各界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十)垃圾分类管理中心

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垃圾分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宜春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质量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负责指导和培训市直有关机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管委会)垃圾分类工作人员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十一)数字城管监督考评指挥中心

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协调、指挥、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县(市)数字城管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负责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中心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挥、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城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培训工作;负责中心城区“12345”政府服务平台(含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涉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问题的交办、督办和办理情况的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局网站和城市管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维护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直属分局

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执法;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直部门划转职能承接方面的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创建方面的工作;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负责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分局

负责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宜阳新区分局

负责宜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工勤编制3名。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11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园艺师1名、总工程师1名、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1名;正科级37名(其中行政编制职数3名),副科级42名(其中行政编制职数1名),行政编制职数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如下:

1.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科级3名):副支队长3名。

2.科室(处、中心、分局)(正科级15名、副科级18名):秘书科科长1名,副科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法制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市容园林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公用事业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宣传教育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计财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督察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综合科(行政服务科)科长1名,副科长1名;垃圾分类管理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名;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教导员各1名,副主任3名;直属分局局长、教导员各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3.“三区”派驻分局(正科级6名、副科级13名):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分局、宜阳新区分局分别设局长、教导员各1名,副局长3名;各分局向规划区内的各街道(乡镇)派驻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宜阳新区分局官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分局温汤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洪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

4.袁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科级2名、副科级11名):局长、教导员各1名,副局长3名,向规划区内的各街道派驻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为灵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凤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湛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珠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化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秀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下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新康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

5.正科级执法专员:11名(作为改革过渡,退一收一)。

五、下属事业单位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副县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3名、水域管理所所长1名(副科级)。

(四)市园林局,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1名,配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公园管理所所长1名(副科级)。

(五)市燃气节水管理办公室,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下属正科级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市余土管理中心,仍维持现状不变。(此单位在2008年事业单位改革时定性为过渡性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不定编制,人员只出不进)。

六、其他事项

(一)执法力量下沉。按照执法力量下沉60%,将原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140名在编在岗人员下沉四区开展执法工作。采取“老人老办法”,编制、工资、人事关系不变,人员只减不增,空出的编制调剂给袁州区及“三区”;新进人员采取“新人新办法”,其编制、工资、人事关系由袁州区及“三区”负责。140名人员分配为:明月山分局5名、宜阳分局30名、经开区分局20名、袁州局85名。

(二)厘清职责关系。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行政执法的界限。凡划转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直接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未划转事项仍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三)建立保障机制。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办公场所,配备执法车辆、执法服装等装备,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执行“绿色通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参照同级公安机关人员的办公、办案、人员等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包括协作配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综合保障、信息共享、监督考核等六项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宜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宜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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