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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综行执字〔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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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经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817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

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自律,构建中心城区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统一领导,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考核对象

纳入《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名录》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业企业)。

三、考核原则和目的

考核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强化从业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企业思想自觉、法治自觉、责任自觉、行动自觉。

四、考核评定

(一)名录机制

建立《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政务网站公示,纳入《名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将密闭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的信息接入智慧环卫·余土监控平台

(二)考核机制

对从业企业实行百分制月度考核,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按照考核结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实行从业企业绿牌黄牌红牌信用分级管理机制。

1.分值90含)以上的,认定等级绿牌

2.分值70分(含)-90(不含)的为合格,认定等级黄牌

3.分值70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认定等级为红牌

五、考核内容

从业自律管理

从业企业应当落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要求,服从管理调度,配合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与运输车辆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与运营能力相适应的保洁人员及设备,有效执行自身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应维护企业稳定,依法反映诉求,严格遵守《信访条例》

(二)安全生产管理

从业企业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市容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教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

(三)车辆运输管理

从业企业应保障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电子装置正常运行,运输车辆的上述装置发生故障,应停止运输作业;未作业车辆应有序停放在企业自身的停车场或经核准的施工工地内;应按程序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取得处置核准文件,严格照核准的时间、运输路线、范围进行分类运输作业;运输车辆出场应确保车厢密闭,安排专人对车轮、车厢、车身冲洗干净;运输沿线应加强洒水冲洗和清扫保洁,确保沿线符合扬尘治理要求

(四)处置作业管理

从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表》核准的倾倒点处置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卸建筑垃圾过程中,应采取湿法作业,避免产生扬尘;运输车辆离开消纳场所,应确保净车出场,返程密闭。

(五)执法查处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从业企业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超限超载运输的行政处罚情况。

六、考核方式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管理要求,制定《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并组织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等单位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日常监督管理和政务部门信息共享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业企业进行考核评定。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可将相关企业(或车辆)清退出《名录》一定期限,清退期满经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纳入《名录》。

1.定期检查。对从业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为车容车貌、密闭装置和电子装置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2.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为从业自律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运输管理、处置作业管理。对存在的问题,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3.日常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和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照处置审批、湿法作业、净车上路、密闭运输、路线规范、沿途保洁、分类处置的管理要求,对从业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4.政务部门信息共享。结合智慧环卫·余土监管平台数据,并每月定期联系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汇总从业企业当月行政处罚情况,依照《考核细则》予以评定。

七、考核结果运用

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对从业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考核、处理结果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程序在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示。

1.从业企业月度考核结果于次月10日前公示;

2.从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10日前予以公示;

3.从业企业在一年月度考核中第1出现不合格(红牌)清退出《名录》30天,并予以公告

4.从业企业在一年月度考核中第2出现不合格(红牌)清退出《名录》60天,并予以公告

5.从业企业在一年月度考核中第3出现不合格(红牌)清退出《名录》12个月,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印发之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质运输企业等级考核办法(试行)》同步失效。

附件:1.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企业考核评分细则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纳入《从业企业名录》流程

3.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纳入《从业企业名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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