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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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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的处罚。

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的处罚。

2.不规定设定分支机构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修改为:不按照规定条件设定分支机构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二、删除内容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2.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3.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4.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三、增加内容

1.未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存在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恶臭污染等的处罚。

2.擅自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或者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处罚。

3.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擅自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4.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5.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6.未及时清理液泥、污物的处罚。

7.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的处罚。

8.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揽工,散发广告或者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9.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物料的处罚。

10.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水泥墩的处罚。

11.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12.超出门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处罚。

13.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的处罚。

14.擅自迁移、拆除、遮挡景观照明设施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其正常运行的处罚。

15.擅自迁移、拆除、遮挡景观照明设施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其正常运行的处罚。

16.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17.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18.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树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刻画、涂写的处罚。

19.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20.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21.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22.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23.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24.从临街门店向店外清扫垃圾而未清理的处罚。

25.翻扒垃圾箱致使垃圾外溢的处罚。

26.乱倒生活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27.偷倒建筑余土的处罚。

28.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杂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29.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处罚。

30.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1.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处罚。

32.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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