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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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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市场活力,决定在我市范围内缓缴2022年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

2.省住建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赣建办文〔2022〕153 号);

3.宜春市财政局《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二、适用范围

对2022年第四季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三、实施时限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此政策执行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与此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1.生活污水处理费。

(1)政策宣传

宜春水务集团通过微信公众号、短信推送,入企、上户进行宣传。

(2)网上办理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宜春水务集团公众号网上营业厅、各网点营业厅办理缓缴业务。

(3)企业线上线下申请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宜春水务集团提出缓缴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承诺补缴时限。

(4)审核

宜春水务集团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建立缓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台账报送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补缴

缓缴期满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承诺时限补缴污水处理费。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由项目业主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二楼市行政审批局一窗综合受理窗口)申报后即可缓缴相关费用。缓缴费用延缓至2023年3月前进行补缴。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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