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2-1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明综行执罚决字[2021]第(GH080)号 | 江西中明投资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关于城乡规划法细则标准》的规定,作出: 1、限期一个月补办相关手续; 2、处42#、43#项目整体工程造价(914651.84元)8%的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万叁仟壹佰柒拾贰元壹角伍分整(73172.15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3-10 |
2 | 明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GH002)号 | 杨焕林 |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运输车辆未彻底进行密闭造成遗撒的行为 | 依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3-15 |
3 | 明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GH003)号 | 杨剑锋 |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运输车辆未彻底进行密闭造成遗撒的行为 | 依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3-15 |
4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4001)号 | 宜春市敏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 |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宜春市敏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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