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2-2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1号 | 黄春辉 |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运输车辆未彻底进行密闭造成遗撒的行为 | 依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4-24 |
2 | 明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GH016)号 | 刘水根 |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 | 依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其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6-17 |
3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4003)号 |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参照《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3-29 |
4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4002)号 | 江西省博麓地产有限公司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 2、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4-08 |
5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6001)号 | 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 |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4-08 |
6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4005)号 | 江西腾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施工单位涉嫌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4-25 |
7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3003)号 | 江苏长城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 违反了《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施工单位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行为 | 依据《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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