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2-3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91520000214412123G | 陈世华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4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施工单位涉嫌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裁量基准】的规定,现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 | 2022/7/19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 | 宜春市众通余土运输有限公司 | 91360902MA3ACW581A | 黄彩良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4006)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运输单位涉嫌未按核准路线行驶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细化标准的规定,现对宜春市众通余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1 | 2022/7/19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 11360800MB02906771 | 陈坚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50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表现情形及细化标准的规定,现对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 1、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 2、处以该项目工程造价¥2660852.93元的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拾叁万叁仟零肆拾叁元整(¥133043元整)的行政处罚。 | 13 | 2022/8/17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 |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13609003225830694 | 杨荣辉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20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表现情形及细化标准的规定,现对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 1、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该项目工程造价¥1961234.28元的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零陆拾贰元整(¥98062元整)的行政处罚。 | 10 | 2022/8/16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 | 宜春富安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91360902778838381D | 钟建红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10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施工单位涉嫌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宜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细化标准的规定,现对宜春富安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 | 2022/9/5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 | 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900756752210H | 甘树兵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30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以及《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补报;逾期不补报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二)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 1、责令你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 | 2022/9/8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 | 江西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60125MA35PH931M | 王英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该公司2018年6月13日参与宜春经济开发区综合管廊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劳务分包公开招标,中标后,2022年6月30日将部分劳务(钢筋工、模板工)违法分包给胡某。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规定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即: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肆佰零贰元零角壹分(小写:278402.01元);3、并处工程合同价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肆万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壹角整(小写37947848.10元)0.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玖元贰角肆分(小写:189739.24元)。 | 19 | 28 | 2022/08/26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8 | 裴文军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5号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经初查,发现裴某擅自在燃气设施(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作业活动,铺设截水沟,造成一根地下0.6米深的PE63中压庭院燃气管道损坏,产生了燃气泄漏,并造成了经济损失(5302.09元)。 |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规定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伍仟叁佰零贰元零玖分(小写:5302.09元);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 | 1 | 2022/09/05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9 | 宜春市众通余土运输有限公司 | 91360900502MACW581A | 黄彩良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3号 |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该单位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宜春市春德实业有限公司厂内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余土)405立方米,共计45车。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 1 | 2022/08/30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0 | 宜春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91360902091080885P | 毛者生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5号 |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该单位在宜春明月山机场东侧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余土)100立方米,共计10车。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的行政处罚。 | 2 | 2022/08/30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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