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 | 91360900688543758C | 张发林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60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表现情形及细化标准的规定,现对宜春红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1、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 2、处以该项目工程造价¥605330.04元的6%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36320元整)的行政处罚。 |
3.632 | 2022/10/27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江西征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60924MA39U8153K | 左征兵 | 宜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20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裁量基准】(一)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量基准1、按要求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要求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裁量基准1、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对江西征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1 | 2022/10/18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宜春市众安运输有限公司 | 91360902MA3AD7DE9N | 易仁坤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4号 |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该单位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宜春市春德实业有限公司厂内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余土)135立方米,共计15车。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行政处罚。 | 0.5 | 2022/08/30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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