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宜春市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900098081418Q | 刘新华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宜春市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品交易中心”项目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1、2、3、14号楼的外立面施工图纸进行建设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2、处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玖拾万贰仟柒佰伍拾陆元伍角(小写902756.50元)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壹佰陆拾伍元叁角玖分(小写:54165.39元)的行政处罚。 | 5.416539 | 2022/12/12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 | 宜春市九联坊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91360900MA395X93X4 | 邬李猛 | 明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GH0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宜春市九联坊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明月山花田映月”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1、限期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2、处工程合同价款(592741.02元)的1%罚款,合计人民币:伍千玖佰贰拾柒元肆角壹分(5927.41元)的行政处罚。 | 0.592741 | 2022/12/15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江西宣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60902MA7ETR7U4C | 徐文海 | 明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GH0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江西宣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月山花田映月”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合计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 0.5 | 2022/12/15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4 | 江西汇川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100690968579B | 王令安 | 经综行执罚决字〔2022〕第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江西汇川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云路宁德时代场地平整项目承建过程中,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16437903.20元)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柒佰伍拾捌元零角陆分(小写:328758.06元)的行政处罚。 | 32.875806 | 2022/12/10 |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