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和监督考核制度

访问量:

第一章、政务公开依据、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局工作透明度,确保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宜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注关切,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二)及时全面深入原则;

  (三)真实准确表达原则;

  (四)服务和注重实效原则;

  (五)监督和保密审查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覆盖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除涉密事项外,均须公开。


  第六条决策公开

  (一))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要政策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其它应在决策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听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建立人大代表、政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家学者、新闻媒体列席局有有关会议的会议开放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会议题研究讨论论。决策出台后,按有关规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相关文件。


  第七条执行公开

  (一)重大政策方案等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监督方式、工作进展、存在在问题及后续举措等信息;;

  (二)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投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其招投标、房屋征收、质量安全、竣工备案住建职能领域信息;

  (三)在在上级部门督查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管理公开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发布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二)根据事权和职能,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信息;

  (三)向社会公开市政服务、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监管信息;


  第九条服务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的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信息;

  (二)向社会公开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信息;

  (三)向社会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方式、操作模式、服务内内容、服务标准等信息;


  第十条结果公开

  (一)重大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科学评价。

  (二)财政预决算、城市综合综合、市政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措施

  第十一条、扩大公众参与。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自媒体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务公开渠道,扩大政务公开工作的覆盖范围和社会知晓度。

  第十二条、强化政策解读。制定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要运用图表图解、视频解读、新闻发布会等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解读方便公众了解知晓。

  第十三条、及时回应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处理、管理机制。对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第十四条加强载体建设。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整合网站信息资源,推进网站升级改造,加强部门之间,网站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之间的联动,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网站建设成为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务信息的首要来源和渠道。加强政府网站与新媒体的融合,积极打造微信公众号媒体新新平台,充分发挥各类载体的传播力、影响力。加大政府权威信息发布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能力,实现媒体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常态化。


第四章、政务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凡需社会会公众知晓事项和有关规定,要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一)通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和宜春市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行政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告栏等形式对外公开;;

  (五)通过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会议开放等形式对外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有效形式。


第五章、政务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政务公开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机关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秘书科科长兼任。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联络、执行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和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